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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轨生子时病危,情人签字手术女子死亡,丈夫将情人告上法院索赔44万

昆明,一女子意外怀了情人的孩子,后在分娩过程中病危,情人代替丈夫在病危通知上签字后,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得知情况后,将情人告上法院,索赔44万余元。
(来源:云南昆明呈贡区法院)
张女士与丈夫陈某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儿子今年27岁,女儿今年14岁,原本一家人和睦相处,却因为夫妻俩的两地分居而日渐疏远。
为了谋生,张女士只身来到县城,选择在一家餐厅当服务员,日子过的虽紧巴巴,但孩子丈夫又不在身边,所以小日子过的也自由自在。
在餐厅打工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女士结识了经常来就餐的卢某,一来二往,两人很快陷入爱河并同居。
同居后,47岁的张女士意外怀孕,这令卢某又惊又喜,二人一商量,果断选择生下这个小生命。
十月怀胎后,张女士被卢某送往医院接受分娩。不料,在分娩过程中,张女士发生病危状况,医院要求家属签署病危通知等一系列病历资料。
为此,卢某以张女士丈夫的名义在所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不幸的是,经过抢救,还是没能留住张女士的生命。
很快,张女士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知道了张女士死亡的消息,一家人悲痛欲绝。悲痛过后,陈某恢复理智,认为医院和卢某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先后将医院、卢某陆续告上法院。
法院先行审理了医院与张女士死亡原因的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在为张某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1、张女士入院当天防止crb球囊指征不明确。
2、行人工破膜术缺乏指征。
3、缩宫素使用不当。
4、产程观察不到位,对胎心监测的异常情况不认识,分析处理不及时,胎心、胎监均已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未及时发现子宫先兆破裂。
5、病历记录不规范。
于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需赔偿陈某894243元。
与医院的医疗纠纷审理完过后,陈某认为卢某冒名以张女士丈夫的名义签字,存在侵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卢某赔偿他446769元。
法庭上,卢某辩称:
一、他签字的行为与张女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首先,他并不知道张女士已婚的事实。
他和张女士认识时,张女士自称已离婚,前夫即陈某有家暴行为,自己经常被殴打,所以才离婚并外出打工。
其次,同居期间,自张女士怀孕后,他一直想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女士均以等孩子出生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的户口在父母处保管等理由拖延,直到张女士生孩子的前一个月,他才知晓张女士并没有与陈某离婚,但木已成舟,他不可能不管张女士。
另外,张女士在分娩时出现难产,需要有人签字,医院才能进行抢救,但医院无法联系上张女士的直系亲属,张女士本人又不愿意联系陈某,情况危急,本着一定要救命的心态,他才签字。
最后,医院采取何种抢救措施、手术室内的具体情况,以及最终导致了张女士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他在签字时无从知晓,也无法预见。
第二、他没有侵害张女士的生命健康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他没有主观意愿;其次,客观上,他也未实施任何侵害张女士的行为。更何况,现在张女士死亡,留下一个身患严重疾病的孩子,需要他照顾,这是他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女士的死亡原因是子宫破裂合并羊水栓塞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障碍死亡。
卢某与有夫之妇张女士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谴责。
但是,卢某与张女士同居及签署病历资料等行为,与张女士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陈某认为卢某诱骗张女士的感情及以张女士之夫的名义签署病历资料,导致张某分娩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陈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卢某存在过错、对张女士实施过侵权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张女士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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