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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种子过期导致不结穗,维权难

新疆伊犁,张先生承包了1900亩土地种植玉米,但是到了秋收,发现有135亩的玉米没有结穗,在不断地查找原因后,他发现自己购买的新玉109种子竟然在播种时已经过期4个月了,而没结穗的这135亩地当时用的正是新玉109。
其余的地里他播种的是天瑞丰1001和东单1331,用这两种种子种出来的玉米结穗都非常的好,而这些地都是用这一样的方式来种的,只有新玉109的出了问题,其中的差别就只有新余109种子过期了,另外两种没有过期,所以原因肯定就是因为过期。
新玉109、天瑞丰1001和东单1331都是他在县里的农资经销部购买的,当时一共购买了150袋新玉109,购买十天后农资经销部将种子送到了他的地里面,当时他也没仔细查看,当天就将150袋种子播种在了这135亩的田地里。
于是张先生将农资经销部给告上了法庭,要求农资经销部负责人傅先生赔偿自己这135亩地因为没结穗造成的损失,要求傅先生赔偿自己87930.36元的经济损失。
但傅先生认为种子不结穗跟种子是否过期没有任何关系,虽然新玉109种子过期了四个月,但是种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种子的成活率达到了销售的标准,而且咨询农业局种子站给的答复也是可以出售,而且如果种子过期只会影响出苗率,不可能等到秋收的时候才发现有问题。
对于傅先生的解释,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对135亩玉米不结穗的原因进行鉴定,于是法院委托农业科技公司到张先生的这块儿地里进行了技术鉴定,最终给出的鉴定报告中称,135亩新玉109玉米不结穗原因为:
在玉米幼穗分化时蛀牙发生危害严重,营养供应不良,穗分化受到影响,同时在雄穗散粉期又遭遇高温天气,雄穗花粉存活时间短,玉米种植密度大,造成授粉不好,空杆增多。造成的损失为96.25公斤/亩。
农业科技公司认为,这135亩新玉109玉米不结穗的原因是因为种植管理的原因,与种子过期并不关系,对于这份鉴定报告中说明的损失为96.25公斤/亩,张先生提出了异议,后农业科技公司向张先生作出了书面答复,但他仍然对这个鉴定结论不认可。
但是在法院释明后,张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所以法院对于农业科技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认可,根据张先生和傅先生商议的每公斤玉米味2.3元的价格,张先生135亩玉米地的损失价值故为29885.625元。
之后法院又向农业科技公司进行了确认,涉案种子过期与不结果实是否有因果关系,农业科技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涉案种子过期与不结果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种子出售时间过期,有可能造成种子芽率不好,影响出苗,现张辉种植玉米出苗好,不缺苗。”
对于农业科技公司给出的答复,张先生辩称:“过期种子因其活性降低会导致出苗后对虫病抵抗力降低”,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提出的种子过期造成135亩玉米不结穗证据不足,依据农业科技公司给出的鉴定结果来看,双方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12000元的鉴定费用。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张先生并不认可,向新疆高级法院伊犁分院再次上诉,并且提供了新的证据。

证据一:2018年4月10日伊犁晚报法治新闻栏,拟证实,销售过期种子会造成损害,且是违法行为。
证据二:视频两份,拟证明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玉米空杆,不结果实。
但是对于张先生提供的两份证据,农资经销部辩称: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认为这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而证据二,没有任何证明能证明视频中的玉米是涉案玉米,无法证明种子质量存在问题。
最终法院认可了农资经销部的说法,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二不能证明视频中的玉米就是案涉玉米,更无法证明种子质量问题,对上述二份证据,不予确认。
结合一审中农业科技公司给出的鉴定报告,以及二审中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是农资经销部销售新玉109种子所致,所以张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要求农资经销部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998元由张先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种子过期而不结穗,既然张先生提出了不结穗是因为种子过期导致的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农业科技公司鉴定后哪怕证据对他不利,法院也应当采纳。
而张先生提供不出来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法院就无法认可他的主张,以及她的诉求。
有朋友会问,那农资经销部销售过期种子,难道不违法吗,为什么法院不做出处罚。
因为张先生追究的是种子过期导致不结穗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农资经销部销售过期种子是否违法与本案并无任何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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